广安民族宗教政务公开 → 职能介绍      
主要职能
行政许可
筹备设立寺观教堂审核
筹备设立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审批
全市性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事项审批
宗教团体负责人审批
宗教教职人员备案
举行跨县宗教活动审批
常见问题
关于我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问题有哪些规定?
如何做好散杂居少数民族工作?
什么是民族风俗习惯?
如何正确认识和对待宗教?
政府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基本方针政策有哪些?
在报刊上发表涉及宗教问题的文章时应注意哪些事项?
监督投诉
局长信箱
网上留言

 

 
一、贯彻执行党和政府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、政策,负责组织有关民族宗教政策、法律、法规的贯彻实施、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。

二、组织开展全市民族宗教工作的调查研究,向市委、市政府提出政策性的建议和意见。

三、指导并协助少数民族团体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,搞好日常管理和开展自养事业;协助有关部门指导和协调民族经济、扶贫开发、对口支援等工作;参与有关少数民族的专项资金、专项贷款管理。

四、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,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,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,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。

五、引导、促进宗教在法律、法规和政策范围内开展活动,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进行非法、违法活动。

六、推动民族宗教界人士开展爱国主义、社会主义、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,巩固和发展同各民族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,团结和动员广大民族宗教界人士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。

七、指导、帮助宗教团体培养、教育宗教教职人员,依法加强管理;帮助宗教团体搞好自身建设和办好自养事业;办理宗教团体需要由政府协助或协调的事务;参与有关宗教的专项资金管理。

八、广泛联系少数民族和宗教界代表人士,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、教育和使用工作。

九、协同有关部门妥善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涉外事宜,指导帮助民族宗教界开展对外友好交往活动。

十、指导各区市县做好民族宗教工作,协助各地政府及时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重要问题;组织培训全市民族宗教工作干部;组织承办全市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。

十一、承办市委、市政府和省民委、省宗教局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
 
 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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